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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公司常见法律问题
2005-01-10 09:50
  1.中国公司在国外存在的法律形式
  
  驻外公司较常采用的法律形式有代表处,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
  
  不同形式的法律存在主要表现在注册登记的程序,人员的雇佣,税收制度,注册资金及企业运营模式上的不同。

  2.中国驻外公司常见法律问题

  1)中国驻外企业属地化问题
  
  实现中国驻外企业属地化是解决中国驻外企业当地法律问题的必要条件。属地化问题主要包括:当地母公司外派人员的工资,工作条件,社会福利,子女安排,待遇等方面严格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办理;雇员与企业因按当地法律订立劳动合同;当地企业领导在企业中的责,权,利等问题,应在与当地企业的聘用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表述;外派领导与母公司的关系应在国内劳动合同中规定。这种关系不能影响当地法律对企业领导的要求;驻外企业财务制度出用国内法律和政策要求外,应严格适用驻在国法律,严格禁止夫妻分管企业财务和行政,经营的现象;严格区别公司财务与公司领导或员工个人财产,例如公司在购买或租用办公室,员工住房或汽车时应以公司名义购买,否则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流失,资产转让程序或税收等方面的麻烦。

  2)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销售模式

  一般来说,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方式。

  包销(exclusivesales)

  包销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采用包销方式,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同包销协议所确定的。两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必须符合包销协议的规定。

  代理(agency)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为,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驻外公司的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拍卖(auction)

  拍卖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质的易标准化的,或是难以久存的,或是习惯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的商品。如茶叶、烟叶、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国际拍卖方式进行的。

  拍卖一般是由从事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在一定的拍卖中心市场、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当地特有法律和规章程序进行的。

  3.如何解决或避免常见的法律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国内母公司雇用在驻外公司所在国又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维奇常年的法律顾问,就拟设立公司或已有驻外公司的当地法律问题提供常年的法律服务,并定期向国内母公司提出对其驻外公司的法律审计报告,经母公司授权解决驻外公存在的法律问题。

  此外,驻外公司也可直接聘用熟悉当地法律或中国法律的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解决当地法律问题,定期提供法律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应为国内母公司对其所派人员工作表现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如果在法律上解决驻外公司成本过大的问题,应严格区分公司与员工(包括公司领导)的责,权,利,特别要区分公司与员工的财产及其使用权,如交通工具,住房的使用和产权。在这方面应严格运用当地法律,将员工的待遇与公司财产及成本联系起来。除了定期的财务审计外,法律审计也是控制公司成本的很好的方法。

  此外应注意如何防范票据风险。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中国驻外公司也免不了与各种票据打交道。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驻外公司较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而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为了防范票据风险,我们提醒驻外公司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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