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
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见《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填写项目申请表,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
二、项目报送
地方单位项目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央单位项目报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三、项目初审
地方单位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中央单位项目由商务部外贸发展局初审。
四、汇总报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后的项目汇总表报送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企业司,抄报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地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报商务部外贸发展局一份。
五、项目审定
商务部外贸司会商财政部企业司审定项目。
六、验收申请
通过审定的项目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
地方单位验收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央单位验收申请表报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七、项目验收
地方单位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中央单位项目由商务部外贸发展局组织验收。
八、资金拨付
地方单位项目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拨付。
中央单位项目由财政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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