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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饮品降税情况概览
2006-05-22 16:25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饮品,根据《税则》的分类,包括饮料、酒和醋,是人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商品。不同国家生产的饮品差异较大,因此饮品的贸易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彼此的市场多样性,增加人民消费选择,从而加强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地位。本文将简单介绍一下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的饮品降税情况,为国内企业提供参考。

  饮品,在《税则》中列入第四大类“食品”第二十二章,该章涵盖范围包括:饮料(beverages)、酒(spirits)和醋(vinegar),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饮料,是以水为基础成分的,不包括果汁和蔬菜汁。果蔬汁列入第二十章,其降税情况请参见前作《中国-东盟自贸区食品降税情况》。

  中国与东盟饮品贸易情况

  2004年我国自东盟进口饮品达到249.3万美元,同比增长50.9%。我国自东盟进口的饮品主要有啤酒、矿泉水及汽水、未改性乙醇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进口最多的是麦芽酿造的啤酒(税目2203.0000),2004年进口额达到186.3万美元,占饮品总进口的74.8%;其次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税目2202.1000),进口38.6万美元,占饮品总进口的15.5%;第三位为其他无酒精饮料(税目2202.9000),进口16.3万美元,占饮品总进口的6.5%;第四位为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税目2207.2000),进口5.1万美元,占饮品总进口的..0%。以上几种产品进口额共占家具及类似产品总进口的98.8%,差不多占到了饮品进口的全部。

  从出口来看,2004年我国对东盟出口饮品4036.6万美元。我国对东盟出口的饮品主要有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啤酒、加味加糖及其他甜物质的水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我国对东盟出口最多的为其他酒精饮料(税目2208.9090),2004年出口额1719.4万美元,占饮品总出口额的42.6%;其次为麦芽酿造的啤酒(税目2203.9000),出口额727.2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8.0%;第三位是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税目2208.4000),出口额527.2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3.1%;第四位是其他无酒精饮料(税目2202.9000),出口额369.3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9.1%;第五位是其他发酵饮料(税目2206.0000),出口额264.5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6.6%。以上几种产品的出口额占我国对东盟饮品总出口额的89.4%。

  中国与东盟饮品贸易的主要特点

  (一)我国对东盟有明显的贸易顺差我国自东盟进口的饮品金额仅占我国向东盟出口额的6.2%,我国优势十分明显,贸易顺差的绝对值虽然不高,但顺差占贸易总额的比重很大。

  (二)进出口均集中在一些主要产品上一些市场消耗量较大、对产品多样性需求明显的产品是双方进出口的主要产品,如啤酒在双方进出口中都占有较明显的主要位置,这也是因为啤酒口味差异不像其他酒类一样明显,彼此的消费者都可以接受对方的产品。

  中国饮品的降税情况

  (一)水
  1.未加味、未加糖及其他甜物质的水。

  矿泉水及汽水。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水。包括天然水及其他水,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2.加味、加糖及其他甜物质的水

  矿泉水和汽水。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无酒精饮料。税率为35%,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二)酒
  1.啤酒我国啤酒实施从量税,目前最惠国税率已经为零。

  2.葡萄酒葡萄汽酒。税率14%,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葡萄酒。(1)小包装的(2升以下的),税率14%,降税模式同葡萄汽酒。(2)其他包装的,税率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酿酒葡萄汁。税率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3.味美思酒(苦艾酒)税率6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4.其他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等,还包括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即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税率为51.4%,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5.未改性乙醇及改性乙醇这里的未改性乙醇,指的是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上的,税率为40%,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税率30%,并列为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同未改性乙醇。

  6.蒸馏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包括蒸馏葡萄酒所得的烈性酒、威士忌、朗姆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柯迪尔酒、龙舌兰酒等,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仍保持原税率,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三)醋醋及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未完待续下期介绍东盟国家饮品的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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