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促进网|工作动态|重要通知|出口政策|进口政策|贸易促进活动|出口市场准入|交流合作|关于我们
 
展览会
 [境外]
关于2010年商务部将继续在印度、哈萨克斯坦和委内瑞拉举办展会的函
2010年印度(孟买)国际消费电子家电及家居用品展览会方案
2010印度(孟买)国际机械工业展览会方案
>>更多
 [境内]
中国杭州电子信息博...
北京国际减灾应急技...
中国国际茶业博览会
>>更多
培训/研讨会
关于举办“2010年(第六届)进出口形势及海外市场说明会”的通知
最新进出口税收政策研讨会
2006-2007贸易形势及贸易摩擦应用培训班
>>更多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
 中心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
农产品贸易促进
 资金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
 投诉服务中心
资讯产品
《中国商务指南》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
《中国对外贸易促进》
《中小企业外贸操作...
>>更多
国外合作机构
立陶宛发展署
拉脱维亚投资发展署
冰岛贸易委员会
荷兰国际商业合作局
丹麦贸易委员会
英中贸易协会
英国贸易投资促进署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
阿尔及利亚对外贸易促...
克罗地亚贸易投资促进署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
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
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能...
巴哈马商会
塞浦路斯商工会
埃及工业现代化中心
圭亚那共和国对外贸易...
匈牙利投资贸易发展署
印度工业联合会
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
墨西哥外贸银行
波兰企业发展署
葡中工商会
罗马尼亚贸易促进中心
罗马尼亚工商会
瑞典私营企业联合会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工商会
斯洛伐克中小企业促进署
土耳其外贸署出口促进...
捷克共和国贸易促进局
哥斯达黎加对外贸易协会
相关链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当前位置: 主页 >  进口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
2009-02-10 13:41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 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 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 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 是否破坏环境;

   (四)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jsjckqy.fwmys.mofcom.gov.cn ),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技术规章所附表格

 

(信息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02-10 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2008-08-14 10:00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27 09:08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2007-11-05 14:55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公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09-29 14:09
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09-29 13:57
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08-13 12:45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02-07 10:31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01-06 13:38
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01-04 14:5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47
电话:86-10-85226495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