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促进网|工作动态|重要通知|出口政策|进口政策|贸易促进活动|出口市场准入|交流合作|关于我们
 
展览会
 [境外]
关于2010年商务部将继续在印度、哈萨克斯坦和委内瑞拉举办展会的函
2010年印度(孟买)国际消费电子家电及家居用品展览会方案
2010印度(孟买)国际机械工业展览会方案
>>更多
 [境内]
中国杭州电子信息博...
北京国际减灾应急技...
中国国际茶业博览会
>>更多
培训/研讨会
关于举办“2010年(第六届)进出口形势及海外市场说明会”的通知
最新进出口税收政策研讨会
2006-2007贸易形势及贸易摩擦应用培训班
>>更多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
 中心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
农产品贸易促进
 资金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
 投诉服务中心
资讯产品
《中国商务指南》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
《中国对外贸易促进》
《中小企业外贸操作...
>>更多
国外合作机构
立陶宛发展署
拉脱维亚投资发展署
冰岛贸易委员会
荷兰国际商业合作局
丹麦贸易委员会
英中贸易协会
英国贸易投资促进署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
阿尔及利亚对外贸易促...
克罗地亚贸易投资促进署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
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
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能...
巴哈马商会
塞浦路斯商工会
埃及工业现代化中心
圭亚那共和国对外贸易...
匈牙利投资贸易发展署
印度工业联合会
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
墨西哥外贸银行
波兰企业发展署
葡中工商会
罗马尼亚贸易促进中心
罗马尼亚工商会
瑞典私营企业联合会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工商会
斯洛伐克中小企业促进署
土耳其外贸署出口促进...
捷克共和国贸易促进局
哥斯达黎加对外贸易协会
相关链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当前位置: 主页 >  进口政策 >  正文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27 09:08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8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8-06-24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 签订进口合同;
  2、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 货物抵达目的港;
  4、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 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表    号:商贸农进1

                         制表机关:国家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50

                         有效期至: 20106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 □实际装船 □实际到港 □变更            计量单位:公斤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企业海关代码:

 

3.商品名称:

4.商品编码:

5.合同号:

6.贸易方式:

7.贸易国(地区):

8.原产地国(地区):

9.合同数量:

10.实际装船数量:

11.合同规定装船期:             

12.实际装船日期:             

13.预计货物抵港时间:           

14.实际抵港日期:             

15.装运港:

16.报关口岸:

17.装运数量:

18.报关数量:

19.合同签定日期:                 

20.报告日期:                   

21.备注:

 

  法人代表:(并盖章)                     统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表说明:

  一、报告类型:在对应选项前□打“√”。

  1.新签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2.实际装船: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

  3.实际到港:抵达目的港后;    4.    更: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

  二、企业海关代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海关报关编码。

  三、商品编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关时所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

  四、实际装船数量:指提单数量。

  五、实际装船日期:指装运港提单日。

  六、如货物原产地国(地区)、装运港、报关口岸超过一个,请分别填写表格。

  七、实际抵港日期:指进口报关口岸的报关日。

  八、备注栏:注明所变更的事项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评】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2007-11-05 14:55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公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09-29 14:09
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09-29 13:57
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08-13 12:45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02-07 10:31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01-06 13:38
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01-04 14:5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47
电话:86-10-85226495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邮箱